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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31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王亮俊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亮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亮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亮俊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王亮俊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王亮俊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王亮俊曾租住在被害人董某亮(殁年40岁)、宫某香(女,殁年36岁)夫妇位于山西省宁武县西关村的家中,并与宫某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0年2月28日晚,王亮俊与宫某香在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外出继续争吵。王亮俊殴打宫某香,致宫某香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宫某香死亡后,王亮俊返回董某亮家中欲带走其与宫某香所生女儿,因董某亮不同意,王亮俊即持斧头、菜刀砍击董某亮头面部,致董某亮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时,董某亮的儿子董某才(被害人,殁年10岁)、女儿董某娥(被害人,殁年8岁)被惊醒后哭喊。王亮俊因怕影响其逃跑,又持菜刀、斧头砍击董某才、董某娥头颈部,致董某才颅脑损伤死亡,致董某娥颈部动、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亮俊作案后外逃。2019年12月13日,王亮俊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一出租屋内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