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特殊情形下延期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等3项条款。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局于2013年出台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2018年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3年7月31日废止。
为此,结合制度运行情况,对文件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原文件第六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第八条)进行进一步细化,原文件第七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第九条)、第十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第十三条)个别文字进行微调,同时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特殊情形下延期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等3项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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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和细化的条款分别是
第四条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医疗期内休假治疗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劳动报酬。
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及难产、生育多胞胎增加产假以及女职工流产休产假的,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