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申请。
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 企业产品标准1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三、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 发给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在发出申请材料后,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
(相关资料图)
四、书面材料审查合格以后,企业将在70个工作日内接受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和对企业生产食品的抽样检验。
五、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之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10个工作曰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_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监总局。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 将 《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给该生产企业。
七、企业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后,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在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及QS标识。
八、强制检验:
1、企业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自行进行出厂检验。实施自检的企业应当每半年接受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
2、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委托具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九、年度审查。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十、期满换证审查。企业在 《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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